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24號
原 告 華漢冷凍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春來
訴訟代理人 黃詔熙
被 告 彭承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7 年度易字第755 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華漢冷凍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107 年度易字
第755 號竊盜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家祥
法 官 陳昭仁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敏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