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596號
原 告 碩億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白嘉琪
被 告 鄭孝全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1687號
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中原告向被告鄭孝全請求「就訂單SY103-099/
F3702 、SY103-100/F3703 、SY103-101/F3706損害賠償新臺幣
20萬2124元 及自
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其餘部分經
本院另以判決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徐漢堂
法 官 洪瑋嬬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伶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