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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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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附民字第 59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596號 原   告  碩億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嘉琪 被   告  鄭孝全        郭寶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1687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有為如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 第1755號所載之犯行,爰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及民法侵權行 為相關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一)被告郭寶鳳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萬2124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 算之利息。(原告原請求被告鄭孝全及被告郭寶鳳連帶給 付該等金額,惟就被告鄭孝全此部分因業經本院刑事判決 有罪,故經本院另以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不在本判決範 圍內,附此敘明)。 (二)被告2 人應連帶給付原告7 萬198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以上均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2人於刑事案件審理時否認上開犯行。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2 人被訴上開犯行,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易字第16 87號刑事判決為無罪之諭知,則依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徐漢堂 法 官 洪瑋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顏伶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