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596號
原 告 碩億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白嘉琪
被 告 鄭孝全
郭寶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1687號
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
起訴主張被告有為如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
第1755號
所載之
犯行,爰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及民法侵權行
為相關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
(一)被告郭寶鳳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萬2124元及自起
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
算之利息。(原告原請求被告鄭孝全及被告郭寶鳳連帶給
付該等金額,惟就被告鄭孝全此部分因業經本院刑事判決
有罪,故經本院另以
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不在本判決範
圍內,
附此敘明)。
(二)被告2 人應連帶給付原告7 萬198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以上均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2人於
刑事案件審理時否認上開犯行。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2 人被訴上開犯行,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易字第16
87號刑事判決為無罪之
諭知,則依
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徐漢堂
法 官 洪瑋嬬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顏伶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