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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附民字第 68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686號 原   告 航通興業有限公司       佢航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劉建宏 被   告 姜奕帆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135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航通興業有限公司、佢航有限公司及劉建宏於本院 108 年度易字第1135號公共危險罪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家祥 法 官 陳昭仁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敏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