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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交附民字第 10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01號 原  告  劉宜憲 訴訟代理人 羅一順律師 被  告  黃柏瑋       銘鵬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謝錫惠 上列被告因109 年度交易字第646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起訴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業務過失傷害一案,業經本院判決無罪,依照 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 所附麗。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交通法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