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01號
原 告 劉宜憲
訴訟
代理人 羅一順
律師
被 告 黃柏瑋
銘鵬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謝錫惠
上列被告因109 年度交易字第646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業務過失傷害一案,業經本院判決無罪,依照
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
所附麗。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交通法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
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