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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交附民字第 5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58號 附民原告  宮邦豪       宮慈妤 附民被告  葉渝富       銘福五金有限公司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葉佳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382號葉渝富過失致死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原告所 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葉渝富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業經109年度交易字第 382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上開說明,原告宮邦豪及 宮慈妤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去依附,一 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王兆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