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2號
附民原告 李秋蓮
江秉澤
上一人法定
代理人 江正泓
黃瓊怡
共同
訴訟代
理人 李政叡
律師
複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附民被告 鳳大物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吳清光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9 年度原交易字第13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李秋蓮、江秉澤對被告鳳大物流有限公司、
吳清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
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首揭法律規定,
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程欣儀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