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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2號 附民原告  李秋蓮       江秉澤 上一人法定 代理人   江正泓       黃瓊怡 共同訴訟代 理人    李政叡律師 複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附民被告  鳳大物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吳清光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9 年度原交易字第13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李秋蓮、江秉澤對被告鳳大物流有限公司、 吳清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 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 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程欣儀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