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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單聲沒字第 11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麗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度聲沒字第25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麗華涉嫌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因告訴撤回告訴,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 檢察官以108 年度調偵字第1443號為起訴處分確定,而扣 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犯第91條第3 項 及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 犯罪所生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沒收之;是以 除被告所犯為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及第91條之1 第3 項之 罪外,如其所犯為著作權法規定之其他犯罪,即無同法第98 條沒收規定之用,應回歸適用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又刑 法第38條第2 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 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 第3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麗華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第92條之案 件,業經桃園地檢署以108 年度偵緝字第1597號偵查在案, 茲因於偵查中被告與告訴人嘉聯影音有限公司達成和解,經 告訴人撤回告訴,而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調偵字 第14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各偵 查卷宗,核閱屬實。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被告所有 而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在卷( 見108 年度偵字第11396 號卷第3-4 頁,108 年度偵緝字第 1597號卷第21頁),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告訴人嘉聯影音有限公司之專屬 授權(讓渡)書影本、現場地形圖、侵權歌曲明細及編號表 、消費側錄侵權歌曲光碟、現場及扣案物照片等在卷可稽( 見11396 號偵卷第7-9 、15-65 頁),茲因告訴人撤回刑事 告訴而知不起訴處分,致如附表所示扣案物未能併予宣告 沒收,此因法律上原因未能判決有罪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 ,仍得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40條第3 項之規定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 40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附表: ┌─┬────────┬──────┐ │編│名稱 │數量 │ │號│ │ │ ├─┼────────┼──────┤ │1 │金嗓點唱機 │1台 │ ├─┼────────┼──────┤ │2 │記憶卡 │1張 │ ├─┼────────┼──────┤ │3 │遙控器 │1支 │ ├─┼────────┼──────┤ │4 │歌本 │1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