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麗華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09
年度聲沒字第25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黃麗華涉嫌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因
告訴
人
撤回告訴,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
檢察官以108 年度調偵字第1443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
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
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
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犯第91條第3 項
及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
犯罪所生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得沒收之;是以
除被告所犯為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及第91條之1 第3 項之
罪外,如其所犯為著作權法規定之其他犯罪,即無同法第98
條沒收規定之
適用,應回歸適用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又刑
法第38條第2 項之物,因事實上或
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
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
第3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麗華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第92條之案
件,業經桃園地檢署以108 年度偵緝字第1597號
偵查在案,
茲因於偵查中被告與
告訴人嘉聯影音有限公司達成
和解,經
告訴人撤回告訴,而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調偵字
第1443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
等情,有該
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各偵
查卷宗,核閱屬實。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被告所有
而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業據被告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在卷(
見108 年度偵字第11396 號卷第3-4 頁,108 年度偵緝字第
1597號卷第21頁),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搜索扣
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告訴人嘉聯影音有限公司之專屬
授權(讓渡)書影本、現場地形圖、侵權歌曲明細及編號表
、消費側錄侵權歌曲光碟、現場及扣案物照片等
在卷可稽(
見11396 號偵卷第7-9 、15-65 頁),茲因告訴人撤回刑事
告訴而
諭知不起訴處分,致如附表所示扣案物未能併予宣告
沒收,此因法律上原因未能判決有罪之情形,
揆諸前揭說明
,仍得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40條第3 項之規定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洵屬有據,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
40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附表:
┌─┬────────┬──────┐
│編│名稱 │數量 │
│號│ │ │
├─┼────────┼──────┤
│1 │金嗓點唱機 │1台 │
├─┼────────┼──────┤
│2 │記憶卡 │1張 │
├─┼────────┼──────┤
│3 │遙控器 │1支 │
├─┼────────┼──────┤
│4 │歌本 │1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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