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怡芳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聲請
沒收(智慧財產)案件,經檢察官聲
請單獨
宣告沒收(108 年度偵字第33553 號、109 年度聲沒字第
35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之「3 sprouts 」商標商品貳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於民國108
年11月13日查獲被告蘇怡芳販賣仿冒之「3 sprouts 」商標
商品2 件,被告蘇怡芳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
8 年度偵字第33553 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有
不起訴處分書
在卷
可稽,而本件扣案之仿冒之「3 sprouts 」商標商品2
件為違法仿冒品,有碩智國際數位整合有限公司出具之
鑑定
證明書
附卷可稽,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
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
義務
沒收之物,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
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本得
基於違禁物或專科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
。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仿
冒商標商品罪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 年
2 月17日,以該署108 年度偵字第33553 號認其犯罪嫌疑不
足而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並經本院核閱該
偵查卷宗查明
無訛
。而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2 件,經鑑定認屬仿冒品
等情,有
碩智國際數位整合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附卷可稽,足
認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2 件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
揆諸首揭
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
之規定宣告沒收,
核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
物,此為刑法第38條第2 項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
適用。從
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意旨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洵
為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商
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龍輝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