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單聲沒字第 15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怡芳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經檢察官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108 年度偵字第33553 號、109 年度聲沒字第 35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之「3 sprouts 」商標商品貳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於民國108 年11月13日查獲被告蘇怡芳販賣仿冒之「3 sprouts 」商標 商品2 件,被告蘇怡芳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 8 年度偵字第3355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 在卷可稽,而本件扣案之仿冒之「3 sprouts 」商標商品2 件為違法仿冒品,有碩智國際數位整合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 證明書附卷可稽,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 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 沒收之物,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本得 基於違禁物或專科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 。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仿 冒商標商品罪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 年 2 月17日,以該署108 年度偵字第33553 號認其犯罪嫌疑不 足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並經本院核閱該偵查卷宗查明無訛 。而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2 件,經鑑定認屬仿冒品等情,有 碩智國際數位整合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附卷可稽,足 認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2 件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揆諸首揭 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 之規定宣告沒收,核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 物,此為刑法第38條第2 項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從 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意旨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洵 為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商 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龍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