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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單聲沒字第 23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華文琦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沒收(109 年度聲沒字 第6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華文琦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17863 號為起訴處分 確定。惟該案所查扣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均係 屬仿冒商標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 之規定,聲請沒收等語。 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 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且其立法理由謂:「104 年修正公布之刑法增訂沒收專章規 定,且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規定,上開刑法修正條文自10 5 年7 月1 日施行,施行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 、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用,惟商標侵權物品雖非屬刑 法第38條第1 項之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若 刪除現行條文絕對義務沒收之特別規定,回歸適用刑法規定 ,為沒收時尚須確認該等物品之權利歸屬及正當事由取得等 事實,增加依職權沒收之舉證與認定程序,並可能發還所有 人而再度回流市場,將有礙取締仿冒之成效,爰惟持絕對義 務沒收之規定」;再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綜上所述,商標法 第98條所規定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雖非屬法令禁止持 有之違禁物,然若任令該等物品在外流通,將形成繼續侵害 商標權人之權益,並助長他人遂行侵害行為之情形,是該等 物品之性質尚不宜任令在外流通,且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 應沒收之,法院並無裁量之餘地,自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 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得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 ,對於商標法第98條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 三、經查,被告前於108 年10月7 日前某日,透過網際網路方式 販賣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乙情,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於109 年7 月25日以109 年度偵字第17863 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之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偵查卷宗查明無誤 。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經鑑定後確均分屬仿冒附表一 所示商標圖樣之商品乙節,有臺中港務警察總隊搜索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會員帳戶資料、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布林資料查詢結果詳表、刑事陳報狀、 產品鑑定人證明、鑑定報告、鑑價報告、萬國法律事務所侵 權仿冒品鑑價報告、容大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各1 份及網路 商場截圖照片、扣案物照片等(見偵字卷第21至34頁、第37 至85頁、第87至92頁)附卷可稽。準此,扣案如附表二所示 之物,均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則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 40條第2 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第98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附表一: ┌──┬─────┬──────┬───────┬──────┐ │編號│註冊/審定 │商標名稱 │商標權人 │商品或服務 │ │ │號 │ │ │ │ ├──┼─────┼──────┼───────┼──────┤ │1 │00000000號│FIND KAPOOR │南韓商普拉騰創│帆布背袋等 │ │ │ │ │業公司 │ │ ├──┼─────┼──────┼───────┼──────┤ │2 │00000000號│KT臉圖 │日商三麗鷗股份│茶杯固定架、│ │ │ │ │有限公司 │盤蓋、滅紋燈│ │ │ │ │ │、電動機械兒│ │ │ │ │ │童玩具等 │ ├──┼─────┼──────┼───────┼──────┤ │3 │00000000號│BARBAPAPA de│法籍愛麗絲泰勒│印刷品、貼紙│ │ │ │sign in colo│、法籍托馬斯泰│等 │ │ │ │rs │勒 │ │ └──┴─────┴──────┴───────┴──────┘ 附表二: ┌──┬─────────┬──┬────────┐ │編號│仿冒商品 │數量│侵害之商標圖樣 │ ├──┼─────────┼──┼────────┤ │1 │仿冒「FIND KAPOOR │1個 │00000000號 │ │ │」水桶包 │ │ │ ├──┼─────────┼──┼────────┤ │2 │仿冒「HELLO KITTY │58個│00000000號 │ │ │」光控夜燈 │ │ │ ├──┼─────────┼──┤ │ │3 │仿冒「HELLO KITTY │4個 │ │ │ │」相框檯燈 │ │ │ ├──┼─────────┼──┤ │ │4 │仿冒「HELLO KITTY │10個│ │ │ │」保溫杯套 │ │ │ ├──┼─────────┼──┤ │ │5 │仿冒「HELLO KITTY │41個│ │ │ │」桌上型風扇 │ │ │ ├──┼─────────┼──┼────────┤ │6 │仿冒「BARBAPAPA 」│16個│00000000號 │ │ │I6 plus5.5吋手機殼│ │ │ │ │ │ │ │ ├──┼─────────┼──┤ │ │7 │仿冒「BARBAPAPA 」│14個│ │ │ │I6 4.7吋手機殼 │ │ │ ├──┼─────────┼──┤ │ │8 │仿冒「BARBAPAPA 」│2個 │ │ │ │I7手機殼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