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華文琦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
沒收(109 年度聲沒字
第6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華文琦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17863 號為
不起訴處分
確定。惟該案所查扣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經
鑑定結果確均係
屬仿冒商標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
之規定,聲請沒收等語。
二、
按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
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
且其立法理由謂:「104 年修正公布之刑法增訂沒收專章規
定,且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規定,上開刑法修正條文自10
5 年7 月1 日施行,施行前制定之其他
法律關於沒收、
追徵
、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
適用,惟商標侵權物品雖非屬刑
法第38條第1 項之
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若
刪除現行條文絕對
義務沒收之特別規定,回歸適用刑法規定
,為沒收時尚須確認該等物品之權利歸屬及正當事由取得等
事實,增加
依職權沒收之舉證與認定程序,並可能發還所有
人而再度回流市場,將有礙取締仿冒之成效,爰惟持絕對義
務沒收之規定」;再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
宣
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
綜上所述,商標法
第98條所規定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雖非屬法令禁止
持
有之違禁物,然若任令該等物品在外流通,將形成繼續侵害
商標權人之權益,並助長他人遂行侵害行為之情形,是該等
物品之性質尚不宜任令在外流通,且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
應沒收之,法院並無裁量之餘地,自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
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得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
,對於商標法第98條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
。
三、經查,被告前於108 年10月7 日前某日,透過網際網路方式
販賣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乙情,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於109 年7 月25日以109 年度偵字第17863 號為
不起訴
處分確定之情,有上開
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
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
可稽,並經本院核閱
偵查卷宗查明無誤
。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經鑑定後確均分屬仿冒附表一
所示商標圖樣之商品乙節,有臺中港務警察總隊
搜索扣押筆
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會員帳戶資料、商標單筆詳細報表、
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布林資料查詢結果詳表、刑事陳報狀、
產品鑑定
人證明、鑑定報告、鑑價報告、萬國法律事務所侵
權仿冒品鑑價報告、容大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各1 份及網路
商場截圖照片、扣案物照片等(見偵字卷第21至34頁、第37
至85頁、第87至92頁)
附卷可稽。準此,扣案如附表二所示
之物,均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則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
40條第2 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第98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附表一:
┌──┬─────┬──────┬───────┬──────┐
│編號│註冊/審定 │商標名稱 │商標權人 │商品或服務 │
│ │號 │ │ │ │
├──┼─────┼──────┼───────┼──────┤
│1 │00000000號│FIND KAPOOR │南韓商普拉騰創│帆布背袋等 │
│ │ │ │業公司 │ │
├──┼─────┼──────┼───────┼──────┤
│2 │00000000號│KT臉圖 │日商三麗鷗股份│茶杯固定架、│
│ │ │ │有限公司 │盤蓋、滅紋燈│
│ │ │ │ │、電動機械兒│
│ │ │ │ │童玩具等 │
├──┼─────┼──────┼───────┼──────┤
│3 │00000000號│BARBAPAPA de│法籍愛麗絲泰勒│印刷品、貼紙│
│ │ │sign in colo│、法籍托馬斯泰│等 │
│ │ │rs │勒 │ │
└──┴─────┴──────┴───────┴──────┘
附表二:
┌──┬─────────┬──┬────────┐
│編號│仿冒商品 │數量│侵害之商標圖樣 │
├──┼─────────┼──┼────────┤
│1 │仿冒「FIND KAPOOR │1個 │00000000號 │
│ │」水桶包 │ │ │
├──┼─────────┼──┼────────┤
│2 │仿冒「HELLO KITTY │58個│00000000號 │
│ │」光控夜燈 │ │ │
├──┼─────────┼──┤ │
│3 │仿冒「HELLO KITTY │4個 │ │
│ │」相框檯燈 │ │ │
├──┼─────────┼──┤ │
│4 │仿冒「HELLO KITTY │10個│ │
│ │」保溫杯套 │ │ │
├──┼─────────┼──┤ │
│5 │仿冒「HELLO KITTY │41個│ │
│ │」桌上型風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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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仿冒「BARBAPAPA 」│16個│00000000號 │
│ │I6 plus5.5吋手機殼│ │ │
│ │ │ │ │
├──┼─────────┼──┤ │
│7 │仿冒「BARBAPAPA 」│14個│ │
│ │I6 4.7吋手機殼 │ │ │
├──┼─────────┼──┤ │
│8 │仿冒「BARBAPAPA 」│2個 │ │
│ │I7手機殼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