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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 24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243號 原   告 朱庚發       姜慶鳳 訴訟代理人 曾學立律師 被   告 傅尚楷       至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金鳳 訴訟代理人 陳進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傅尚楷過失傷害案件(109 年度壢交簡字第1839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  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徐雍甯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