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360號
原 告 鄭斐文 (住詳卷)
被 告 蔡瑛聰
昌謚實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
代理人 邱近魁
上列被告蔡瑛聰因過失傷害案件(109 年度壢交簡字第2191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中被告蔡瑛聰之
刑事部分,業經本院以上開案件判決有罪在案;而被告昌謚實業
有限公司雖非本件刑事被告,但依被告蔡瑛聰所陳,為其行為當
時之雇主,依民法第188 條第1 項規定,為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
任之人,則原告對被告蔡瑛聰、昌謚實業有限公司一併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
於法有據。而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張家豪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馨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