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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 36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360號 原   告 鄭斐文 (住詳卷) 被   告 蔡瑛聰       昌謚實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邱近魁 上列被告蔡瑛聰因過失傷害案件(109 年度壢交簡字第2191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中被告蔡瑛聰之 刑事部分,業經本院以上開案件判決有罪在案;而被告昌謚實業 有限公司雖非本件刑事被告,但依被告蔡瑛聰所陳,為其行為當 時之雇主,依民法第188 條第1 項規定,為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 任之人,則原告對被告蔡瑛聰、昌謚實業有限公司一併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於法有據。而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張家豪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馨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