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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 42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423號 原   告 邱舜傑 被   告 吳國和       辰煒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晟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 年度壢交簡字第2797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挺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