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壢簡字第18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郁軒
上列被告因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案
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16018 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郁軒犯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罪,
處
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
證據,除刪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
件之「還有好客燒烤、員工都不戴口罩還咳嗽」之文字外,
餘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本判決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
科刑
㈠查被告明知民國109 年5 月3 日時,名人堂、中壢的日函旅
館並無人感染武漢肺炎確診,卻於供不特多數人可瀏覽之桃
竹苗美食窩臉書社群「【桃園美食】懷珍饌涼麵. . . 」一
文下方留言處,虛構有人確診之不實訊息散布於眾,足生
公
眾恐慌及影響店家營業,是被告所為係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
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
肺炎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罪。
㈡
審酌被告於COVID-19疫情尚未平息之際,隨意散布全然不實
訊息,造成公眾、店家恐慌,自應予非難,惟被告於
偵查中
已坦認
犯行,態度尚可,復審酌被告行為時之年齡、大學在
學之
智識程度及品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警。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嚴重
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刑法第42
條第3 項規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書
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
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張羽忻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蔡明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
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
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6018號
被 告 黃郁軒 女 1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市○○區○○里○○鄰○○路○
段○○號7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案件
,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
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黃郁軒明知大陸地區武漢市出現之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下稱
武漢肺炎)疫情相當嚴重,且衛生福利部已於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公告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係屬第 5 類法
定傳染病,亦明知不得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
實訊息,仍基於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不實訊息之
故意,
於 109 年 5 月 3 日 12 時許,在桃園市龍潭區某處,以
手機連結網際網路,登入社群團體臉書(FACEBOOK),以其臉
書帳號在臉書粉絲團「桃竹苗美食窩」內上張貼附件所示之
不實訊息,供特定之多數人閱覽、分享,足生損害於公眾。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
上揭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黃郁軒於警詢及偵訊中
坦承不諱,
核與
證人陳軍滕、屠哲綸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被告臉
書頁面截圖及該不實訊息截圖各 1 份在卷
可考,被告犯嫌
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
條例第 14 條之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不
實訊息罪嫌。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
例第 14 條之
構成要件與傳染病防治法第 63 條之構成要件
相同,前者係後者之特別法,自應優先
適用,而無適用傳染
病防治法之必要,併此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檢 察 官 張羽忻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邱彥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
輔佐人、
告訴人、
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
告訴人等對告訴
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
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
對非
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
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 │
│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 │
│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
│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
附件
┌───┬────────────────────────────────────────────┐
│編號 │言論內容 │
├───┼────────────────────────────────────────────┤
│1 │名人堂有武漢肺炎確診的人、中壢的日函旅館也有確診 │
│ │的、還有好客燒烤、員工都不戴口罩還咳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