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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 2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宋德炎       劉月英 被   告 謝政義       鄉野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碧霞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9 年度審交訴字第84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李雅雯 法 官 陳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