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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 4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43號 原   告 林彥光       林彥勳       林冠華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哲賢律師 被   告 林易昀       金三本實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文賢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毛仁全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0 年度審交簡字第23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林彥光、林彥勳、林冠華對被告林易昀、金 三本實業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 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 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林慈雁 法 官 李雅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佩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