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94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益興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42
62號),被告於本院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本院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
當事人之意見後,
裁定改依
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邱益興犯
竊盜罪,
累犯,處
有期徒刑壹年。
未
扣案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捌萬參仟伍佰元
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邱益興自民國108 年8 月1 日至108 年12月29日間,在址設
桃園市○○區○○路○段000 巷0 ○0 號「萬聯倉儲物流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萬聯公司)擔任理貨人員,明知日立HI
TACHI 在臺代理商「明峯永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明峯公
司),租用萬聯公司位於桃園市○○區○○路○段00○0 號
之倉儲,以置放其所有附表一所示HITACHI 品牌之貨物,竟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利用職務之便,
於附表一所示竊取時間,使用上址萬聯公司倉儲之鑰匙及保
全磁扣,進入該倉儲內,徒手竊取如附表一所示之貨物得手
,並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之出售時間,將其上開竊取之貨物
,分別出售予不知情之曾千芬、丁憲宗、鍾昆展、陳家日及
某不詳人士等買家(曾千芬、丁憲宗、鍾昆展、陳家日等人
所涉
贓物罪嫌,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
不起訴處
分)。
嗣因明峯公司發覺如附表一所示之貨物流入市面販售
,遂通報萬聯公司,經萬聯公司清查貨物數量及調閱監視器
,並報警循線追查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萬聯公司(
起訴書誤載為謝宜成,應予更正)訴由桃園
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
上揭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邱益興分別於警詢、檢察官
訊問、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
坦承不諱,核與
告訴代理人謝宜成
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指訴、
告訴代理人邱龍飛於本院準備
程序時陳述、
證人曾千芬、丁憲宗、鍾昆展、陳家日分別於
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萬聯倉儲物
流有限公司遭竊財物明細表1 紙、竊盜案贓(證)物代保管
條1 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代保管物件目錄表2 紙
、竊盜案贓(證)物代保管單1 紙、證人曾千芬、丁憲宗、
鍾昆展、陳家日與被告間之Line對話翻拍照片1 份、監視錄
影畫面翻拍照片38張、現場、遭竊物品及被告銷贓之買家照
片33張、萬聯倉儲物流有限公司監視器光碟6 片、萬聯倉儲
物流有限公司之刑事陳報狀
暨後附明峯貿易貨物單價明細表
1 份在卷
可稽,足徵被告之前揭
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應
堪採信。從而,本件
事證已臻明確,被告
犯行堪以認定,
應
予以依法論科。
二、論罪
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又被告
於附表一所示數次竊盜犯行,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相同
地點所為之數行為,所侵害
法益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極
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
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
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認屬
接續犯,而僅
論以一罪。
(二)再被告前①於99年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以100 年度竹北簡字第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
定;②於100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易
字第83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③於100 年間,
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4031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6 罪)、3 月、4 月,應
執行有期徒刑2 年10月確定;④於100 年間,因竊盜案件
,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226 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6 月確定;前開①至④所示之罪,經臺灣苗栗地
方法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859 號裁定
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
刑4 年5 月確定,經入監執行至103 年4 月17日縮短刑期
假釋併付
保護管束出監,後該假釋遭撤銷,尚須執行
殘刑
1 年7 月12日(下稱殘刑甲);⑤於103 年間,因竊盜案
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931 號判決分
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3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
確定;⑥於104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易
字第96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前開⑤⑥所示之
罪,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149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
期徒刑2 年5 月確定(下稱應執行刑乙);上開執行刑乙
於104 年2 月9 日入監執行後,於104 年5 月10日殘刑甲
插接執行,至107 年9 月1 日始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
可考,其於受有
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
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為累犯;
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
旨,本件考量被告上開構成累犯之犯罪紀錄,大多為與本
案犯罪類型相同之竊盜犯行,其忽視
法律禁令,
猶再犯本
案竊盜罪,足徵被告對於竊盜犯罪具有特別惡性、對刑罰
反應力之薄弱,是認本件
適用刑法第47條累犯加重之規定
加重其最低本刑,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
條第1 項規定,
加重其刑。
(三)
按對於未發覺之罪
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
62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未發覺之罪,係指凡有偵查職
權之機關或公務員,不知有犯罪之事實,或雖知有犯罪事
實,而不知犯罪人為何人者,均屬之(最高法院85年度台
上字第5420號判決意旨
參照)。查本件被告係於108 年12
月30日自行到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自首上開犯罪事
實,並於
嗣後接受裁判,而告訴代理人謝宜成係於108 年
12月31日始經同一警局員警通知後方至該警局製作筆錄並
提出告訴等情,有被告於108 年12月30日及告訴代理人謝
宜成於108 年12月31日製作之調查筆錄各1 份(詳桃園地
檢109 年度偵字第4262號卷第15至33頁、第117 至123 頁
)在卷
足稽,告訴代理人邱龍飛於本院審理時亦稱:被告
去做筆錄時,公司還沒有去報案等語,足見被告係於犯罪
未經有偵查權限之公務員發覺前,即自首其犯行並表示願
意接受裁判,核與刑法第62條自首之要件相符,而得依該
條減輕其刑;惟自首減刑規定之制定,
乃期犯罪事實之早
日發覺,藉省偵查之勞費而免累及無辜,且94年間修正刑
法第62條自首規定時,立法理由中亦明載:「採得減主義
,既可委由裁判者視具體情況決定減輕其刑
與否,運用上
較富彈性」。本院考量被告雖已成立自首,然被告於審理
中自陳:其於其至警局自首前,其主管邱垂朝已經他人告
知其在網路上販賣所竊取之贓物一事,足認
告訴人萬聯公
司於被告至警局自首前,實際上已就被告之犯罪事實有所
知悉,僅未及時將本案犯罪事實向該管警局提出告訴,是
以,縱使被告係於
偵查機關未發覺本件犯罪之前至警局自
首,但就偵查機關因其自首而使犯罪事實早日發覺、節省
偵查勞費並避免累及無辜此一立法目的之達成程度而言,
亦屬幫助有限;據此,本院認被告雖已成立自首,並得減
輕其刑,但其減輕其刑之程度應予限縮。被告有上開刑之
加重及減輕事由,爰依刑法第71條規定,先加後減之。
(四)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
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循正當
途徑獲取所需,竟趁職務之便,竊取明峯公司置放在萬聯
公司倉儲內之財物並盜賣,實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及守
法之觀念,所為誠屬可議,惟念其
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
可,兼衡其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所竊得
財物之種類及價值,並考量其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勉持
之家庭經濟狀況,暨其
迄今僅賠償萬聯公司部分損失,尚
未全部賠償完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
懲儆。
三、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又前二項之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再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
上利益及其孳息;另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
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
第3 項、第4 項、第38條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所竊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已出售予如附表二所示
之買家及數量,並獲得如附表「出售價格」欄所示之價款
合計新臺幣(下同)76萬4,500 元,又被告已將其中28萬
元1,000 元繳回給萬聯公司(詳本院卷第73、82頁);是
衡酌上情,被告尚未償還予告訴人之犯罪所得應為48萬3,
500 元(76萬4,500 -28萬1,000 元=48萬3,500 元),
既未扣案,且縱予沒收,亦無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所定
得不予
宣告或酌減之事由,是爰依上開規定於本案予以宣
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62條前段、第
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益發提起公訴,檢察官丁俊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陳品潔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邱汾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附錄本案
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50萬元以下
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
處斷。
前二項之
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竊取時間 │貨物 │數量 │市價/支 │總價 │
│ │ │(HITACHI 品牌) │(支)│(新臺幣)│(新臺幣) │
├──┼─────┼─────────┼───┼─────┼──────┤
│1 │108 年12月│4 英吋平面砂輪機 │70 │1,330元 │9 萬3,100元 │
│ │12日晚間8 │(PDA-100M) │ │ │ │
│ │時23分許 ├─────────┼───┼─────┼──────┤
│ │ │電動槌鑽(DH26PB)│9 │3,610元 │3 萬2,490元 │
│ │ ├─────────┼───┼─────┼──────┤
│ │ │手提圓鋸機(C7SS)│4 │2,090元 │8,360元 │
├──┼─────┼─────────┼───┼─────┼──────┤
│2 │108 年12月│4 英吋平面砂輪機 │50 │1,900元 │9 萬5,000元 │
│ │16日晚間8 │(PDA-100K) │ │ │ │
│ │時18分許 │ │ │ │ │
├──┼─────┼─────────┼───┼─────┼──────┤
│3 │108 年12月│4 英吋平面砂輪機 │140 │1,330元 │18萬6,200元 │
│ │17日晚間8 │(PDA-100M) │ │ │ │
│ │時22分許 ├─────────┼───┼─────┼──────┤
│ │ │電動槌(H41SD) │6 │6,983元 │4 萬1,898元 │
│ │ ├─────────┼───┼─────┼──────┤
│ │ │電動槌鑽(DH26PB)│12 │3,610元 │4 萬3,320元 │
│ │ ├─────────┼───┼─────┼──────┤
│ │ │手提圓鋸機(C7SS)│8 │2,090元 │1 萬6,720元 │
├──┼─────┼─────────┼───┼─────┼──────┤
│4 │108 年12月│4 英吋平面砂輪機 │240 │1,900元 │45萬6,000元 │
│ │19日晚間8 │(PDA-100K) │ │ │ │
│ │時2 分許 │ │ │ │ │
├──┼─────┼─────────┼───┼─────┼──────┤
│5 │108 年12月│4 英吋平面砂輪機 │720 │1,900元 │136 萬 8,000│
│ │23日晚間8 │(PDA-100K) │ │ │元 │
│ │時24分許 ├─────────┼───┼─────┼──────┤
│ │ │電動槌(H41SD) │60 │6,983元 │41萬8,980元 │
├──┼─────┼─────────┼───┼─────┼──────┤
│6 │108 年12月│4 英吋平面砂輪機 │240 │1,900元 │45萬6,000元 │
│ │24日晚間7 │(PDA-100K) │ │ │ │
│ │時40分許 ├─────────┼───┼─────┼──────┤
│ │ │電動槌(H41SD) │60 │6,983元 │41萬8,980元 │
│ │ ├─────────┼───┼─────┼──────┤
│ │ │電動槌鑽(DH26PB)│90 │3,610元 │32萬4,900元 │
├──┼─────┼─────────┼───┼─────┼──────┤
│7 │108 年12月│4 英吋平面砂輪機 │480 │1,900元 │91萬2,000元 │
│ │25日晚間6 │(PDA-100K) │ │ │ │
│ │時18分許 ├─────────┼───┼─────┼──────┤
│ │ │電動槌(H41SD) │4 │6,983元 │2 萬7,932元 │
├──┼─────┼─────────┼───┼─────┼──────┤
│8 │108 年12月│電動槌(H41SD) │120 │6,983元 │83萬7,960元 │
│ │26日晚間7 │ │ │ │ │
│ │時5 分許 │ │ │ │ │
├──┴─────┼─────────┴───┴─────┴──────┤
│ │一、竊取數量總計如下: │
│ │(1)4 英吋平面砂輪機(PDA-100K)總計1,730 支。 │
│ │(2)4 英吋平面砂輪機(PDA-100M)總計210 支。 │
│ │(3)電動槌(H41SD)總計250 支。 │
│ │(4)電動槌鑽(DH26PB)總計111 支。 │
│ │(5)手提圓鋸機(C7SS)總計12支。 │
│ │二、竊取總價:573 萬7,840 元。 │
└────────┴──────────────────────────┘
附表二:
┌──┬─────┬────────┬───┬─────┬─────┬────────┐
│編號│買家 │貨物 │數量 │出售時間 │出售地點 │出售價格 │
│ │ │(HITACHI 品牌)│(支)│ │ │(新臺幣) │
├──┼─────┼────────┼───┼─────┼─────┼────────┤
│1 │曾千芬(酷│4 英吋平面砂輪機│50 │108 年12月│桃園市蘆竹│1 萬7,000 元 │
│ │樂寶有限公│(PDA-100K) │ │16日晚○○ ○區○○路 1│ │
│ │司) │ │ │時39分許 │段 55 之 7│ │
│ │ │ │ │ │號 │ │
├──┼─────┼────────┼───┼─────┼─────┼────────┤
│2 │丁憲宗(五│4 英吋平面砂輪機│70 │108 年12月│同上 │總計1 萬5, 000元│
│ │折天服飾切│(PDA-100M) │ │17日晚間9 │ │ │
│ │貨庫存收購├────────┼───┤時許 │ │ │
│ │批發中心)│電動槌(H41SD) │4 │ │ │ │
│ │ ├────────┼───┤ │ │ │
│ │ │電動槌鑽 │6 │ │ │ │
│ │ │(DH26PB) │ │ │ │ │
│ │ ├────────┼───┤ │ │ │
│ │ │手提圓鋸機 │4 │ │ │ │
│ │ │(C7SS) │ │ │ │ │
│ │ ├────────┼───┼─────┤ ├────────┤
│ │ │4 英吋平面砂輪機│240 │108 年12月│ │4 萬5,000 元 │
│ │ │(PDA-100M) │ │19日晚間8 │ │ │
│ │ │ │ │時40分許 │ │ │
├──┼─────┼────────┼───┼─────┼─────┼────────┤
│3 │鍾昆展(大│4 英吋平面砂輪機│70 │108 年12月│同上 │總計3 萬元 │
│ │買家二手貨│(PDA-100M) │ │17日晚間8 │ │ │
│ │中心) │ │ │時30分許 │ │ │
│ │ ├────────┼───┤ │ │ │
│ │ │電動槌(H41SD) │2 │ │ │ │
│ │ ├────────┼───┤ │ │ │
│ │ │手提圓鋸機 │4 │ │ │ │
│ │ │(C7SS) │ │ │ │ │
│ │ ├────────┼───┤ │ │ │
│ │ │電動槌鑽 │6 │ │ │ │
│ │ │(DH26PB) │ │ │ │ │
│ │ ├────────┼───┼─────┼─────┼────────┤
│ │ │電動槌鑽 │9 │108 年12月│桃園市龍潭│總計2,500 元 │
│ │ │(DH26PB) │ │21日凌○○ ○區○○街28│ │
│ │ ├────────┼───┤時0 分許 │8 巷 45號 │ │
│ │ │手提圓鋸機 │4 │ │(被告之住│ │
│ │ │(C7SS) │ │ │處) │ │
│ │ ├────────┼───┼─────┼─────┼────────┤
│ │ │4 英吋平面砂輪機│240 │108 年12月│桃園市蘆竹│4 萬5,000 元 │
│ │ │(PDA-100K) │ │23日晚○○ ○區○○路1 │ │
│ │ │ │ │時30分許 │段55之7 號│ │
├──┼─────┼────────┼───┼─────┼─────┼────────┤
│4 │陳家日(切│4 英吋平面砂輪機│480 │108 年12月│同上 │18萬元 │
│ │批 GO 生活│(PDA-100K) │ │23日晚間9 │ │ │
│ │百貨市集)├────────┼───┤時12分許 │ │ │
│ │ │電動槌(H41SD) │60 │ │ │ │
│ │ ├────────┼───┼─────┤ ├────────┤
│ │ │4 英吋平面砂輪機│240 │108 年12月│ │20萬元 │
│ │ │(PDA-100K) │ │24日晚間7 │ │ │
│ │ ├────────┼───┤時40分許 │ │ │
│ │ │電動槌(H41SD) │60 │ │ │ │
│ │ ├────────┼───┤ │ │ │
│ │ │電動槌鑽 │90 │ │ │ │
│ │ │(DH26PB) │ │ │ │ │
│ │ ├────────┼───┼─────┤ ├────────┤
│ │ │電動槌(H41SD) │4 │108 年12月│ │9 萬元 │
│ │ ├────────┼───┤25日晚間6 │ │ │
│ │ │4 英吋平面砂輪機│480 │時20分許 │ │ │
│ │ │(PDA-100K) │ │ │ │ │
│ │ ├────────┼───┼─────┤ ├────────┤
│ │ │電動槌(H41SD) │120 │108 年12月│ │14萬元 │
│ │ │ │ │26日晚間7 │ │ │
│ │ │ │ │時0 分許 │ │ │
├──┴─────┼────────┴───┴─────┴─────┴────────┤
│ │一、出售數量總計如下: │
│ │(1)4 英吋平面砂輪機(PDA-100K)總計1,730 支。 │
│ │(2)4 英吋平面砂輪機(PDA-100M)總計140 支。 │
│ │(3)電動槌(H41SD)總計 250 支。 │
│ │(4)電動槌鑽(DH26PB)總計111 支。 │
│ │(5)手提圓鋸機(C7SS)總計 12 支。 │
│ │二、出售金額總計:76萬4,5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