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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審訴字第 195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 年度審訴字第195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鉅男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 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各規定甚明。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彭鉅男為桃園市○鎮區○○路○○號 之高盛汽車有限公司(下稱高盛公司)負責人,自民國82年 9 月25日起僱用許張萬為其員工,後於108 年7 月間獲悉高 盛公司並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勞動基準法等規定提撥足額 之勞工退休準備金,然因高盛公司現金不足,無法依法補足 勞工退休準備金,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而於108 年7 月31日之某時許,委請不知情之某記帳業者,於年資結 清協議書中之勞工欄位,偽造許張萬之署名2 枚及印文1 枚 後,而於同日某時許以郵寄至桃園市政府勞動局之方式行使 之,用以表示許張萬自82年9 月25日起至94年6 月30日止之 服務於高盛公司之舊制保留年資,已與高盛公司結清,並經 高盛公司支付相關金額,且許張萬自94年7 月1 日起正式選 擇勞退新制,並向勞工保險局提繳勞退金,而足生損害於許 張萬依法請領退休金之權益。嗣經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函詢許 張萬有無上開情事,始悉上情,因認被告彭鉅男涉犯刑法第 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文書嫌等語。 三、經查,被告彭鉅男業於109 年10月16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1 份為證,揆諸前揭法規,本件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呂曾達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萱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