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審附民字第 55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559號 原  告  竹大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育傳 被  告  葉俊清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9 年度審訴字第1531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何宇宸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汾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