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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審附民字第 60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603號 原  告  慧竣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游文章 被  告  蕭聰海       李國豪 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本院109 年度審易字第907 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  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陳品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汾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