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773號
附民原告 日昇昌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段橋
附民被告 張雅婷
附民被告 丁穎新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09 年度審易字第1230號
刑事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
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
辯論終
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提起
上訴前,不得提起」
,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次按所謂「附帶民事訴訟
」
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
乃附帶於刑事訴
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
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
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
論終結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又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
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
法第487 條第1 項、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亦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張雅婷、丁穎新所涉本院109 年度審易字第
1230號
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14日判決,然
原告日昇昌租賃有限公司於同年10月15日,始具狀向本院提
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並經本院於同日收受原告
上揭起訴狀
,此有原告起訴狀
暨其上之本院收狀戳印文附卷
可參,則原
告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時點,係在本院第一審辯
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
斯時本案辯論既已終結,已無訴訟
可言,顯違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但書之規定,
參諸前揭說明
,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非合法,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
麗,應併予駁回。惟此仍無礙原告依所主張之
法律關係另循
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或本案繫屬於第二審而有訴訟程序
可資依附時,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權利,特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林慈雁
法 官 李雅雯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
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佩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