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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審附民字第 90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 年度審附民字第909 號 附民原告  禾沂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香莉 附民被告  葉修銘 上列被告因刑事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 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呂曾達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萱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