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920號
附民原告 名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張錫雄
附民被告 黃吉男
上列被告因
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
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
辯論終
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提起
上訴前,不得提起」
,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次按所謂「附帶民事訴訟
」
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
乃附帶於刑事訴
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
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
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
論終結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又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
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
法第487 條第1 項、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亦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吉男所涉本院109 年度審易字第1950號侵
占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1 日辯論終結,並於10
9 年12月23日判決,然原告名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於同年12
月15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並經本院於同
日收受原告
上揭起訴狀,此有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暨其
上之本院收狀戳印文附卷
可參,則原告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之時點,係在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
,
斯時本案辯論既已終結,已無訴訟可言,顯違刑事訴訟法
第488 條但書之規定,
參諸前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顯非合法,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林慈雁
法 官 李雅雯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
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佩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