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4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宜勳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
度偵字第27327 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適用
通常程
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
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
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陳宜
勳被訴侵入建築物案件,本院於審理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
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之情形,
揆諸前揭規定,應
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先予敘明。
二、按
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項判決得不
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
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檢察官聲請意旨認被告陳宜
勳無故侵入告訴人台灣海德沃福股份有限公司之台灣海德沃
福商場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06 條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
,該罪依同法第308 條第1 項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告訴人
台灣海德沃福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宜勳於本院達成
和解,
並當庭撤回對於被告陳宜勳之告訴,有本院
訊問筆錄、和解
筆錄及刑事撤回
告訴狀附卷
可稽(見本院桃簡字卷第30至31
頁、第35頁及第39至40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