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智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科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潘妍伶
原 告 躍聯生命科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妍伶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冠佑
律師
被 告 陳巧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智易字第19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
起
訴狀
所載。
二、被告方面: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巧奇被訴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無
罪在案,
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蔡政佑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敘述具體理由。其未
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