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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智附民字第 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智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科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妍伶 原   告  躍聯生命科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妍伶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冠佑律師 被   告  陳巧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智易字第19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巧奇被訴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 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蔡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敘述具體理由。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