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25號
原 告 盧金生
訴訟
代理人 黃敬寓
律師
被 告 彭敏桓
力展營造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 陳志松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桃交簡字第186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
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為丕
法官 呂宜臻
法官 羅文鴻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宜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