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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 25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50號 原   告  黃尚峯 被   告  張晏粽 被   告  新員林石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雲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桃交簡字第2348 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羅文鴻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