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桃簡附民字第258號
附民原告 橘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蘭芳
附民被告 林雨涵
上列被告因
侵占案件(109 年度桃簡字第2454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