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46號
原 告 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沈維新
告訴代理人 劉浩晟
被 告 鄧亷風
前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佳樺
被 告 楊健福
上列被告因
侵占案件(109 年度易字第642 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
所載。
二、被告方面:
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
1 項、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鄧亷風被訴109 年度易字第642 號侵占案件
,業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21日判決無罪在案,且原告並
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
揆諸上開規定
,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
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
已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張明道
法 官 李思緯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附件:
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