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601號
原 告 凱萊汽車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鍾兆杰
上列被告因
侵占等案件(109 年度易字第425 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鍾兆杰被訴毀損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凱萊汽車旅館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鍾兆杰被
訴
毀損罪部分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
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首揭法律
規定,將此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李敬之
法 官 曾淑君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承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