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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附民字第 60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601號 原   告 凱萊汽車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鍾兆杰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109 年度易字第425 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鍾兆杰被訴毀損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凱萊汽車旅館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鍾兆杰被 訴毀損罪部分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 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 規定,將此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李敬之 法 官 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承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