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601號
原 告 凱萊汽車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鍾兆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425 號
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
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二、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定。本件被告被訴侵占部分,業經本院以
109 年度易字第425 號判決無罪在案,又原告未曾聲請另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揆照
首揭規定,
自須駁回原告之訴。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原告之訴駁回
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李敬之
法 官 曾淑君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姚承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