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附民字第 60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601號 原   告 凱萊汽車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鍾兆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425 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所載。 二、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定。本件被告被訴侵占部分,業經本院以 109 年度易字第425 號判決無罪在案,又原告未曾聲請另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揆照首揭規定, 自須駁回原告之訴。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原告之訴駁回 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李敬之 法 官 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姚承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