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655號
原 告 井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魏金鳳
被 告 黃木泉
上列被告因
侵占等案件(108 年度原自字第1 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
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黃木泉被訴侵占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26
日以108 年度原自字第1 號判決無罪在案,則原告所提本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揆諸上揭說明,自應依法以判決駁回之
。又其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當亦失所附麗,爰併
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如琦
法 官 何宗霖
法 官 許自瑋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