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附民字第 65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655號 原   告 井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魏金鳳 被   告 黃木泉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108 年度原自字第1 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黃木泉被訴侵占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26 日以108 年度原自字第1 號判決無罪在案,則原告所提本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揆諸上揭說明,自應依法以判決駁回之 。又其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當亦失所附麗,爰併 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如琦 法 官 何宗霖 法 官 許自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