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690號
原 告 鴻駒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鴻昇
被 告 潘志昱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
訴狀
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三、
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
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提起
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附帶民
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
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29年附字第64號
判例意旨
參照)
。
四、經查,原告指稱因被告
刑事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
經查詢結果(據原告提出被告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基本資料
查詢),未見被告涉犯刑事案件繫屬至本院,顯未據起訴,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附卷
可憑。
揆諸前揭說明,
原告就尚未起訴之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未合,
亦無從命其補正,自應與假執行之聲請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葉韋廷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世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