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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附民字第 75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751號 原   告 偉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欽賢 訴訟代理人 江欣澤 被   告 林東鴻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108 年度易字第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傅思綺                   法 官 何啓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詠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