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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附民字第 85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852號 原   告 冠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賢 原   告 吳明哲       陳怡甄 被   告 王錦德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109 年度易字第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張明道                   法 官 張英尉                   法 官 李思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福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