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洪林春妹(已歿)
劉箴媛(原名洪箴媛)
劉思翩(原名洪慕盈)住同上
施富美
上四人共同
代 理 人 劉宏邈
被 告 陳明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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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周一中
上列原告因本院110 年度交訴字第13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對被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
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管轄
法院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民事
訴訟法關於訴訟程序之停止,於附帶民事訴訟
準用之,刑事
訴訟法第491 條第5 款定有明文。附帶民事訴訟
當事人死亡
應否停止其訴訟程序,應分別情形
而定:如係被告死亡,刑
事訴訟已
諭知不受理時,應將原告之訴逕予駁回;如係原告
死亡,於有
訴訟代理人時,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3 條前段,
不
適用當然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最高法院97年台附字第34
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意旨
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明道被訴業務過失致死之
刑事案件,因被
告陳明道於民國109 年12月24日死亡,業經本院於110 年7
月21日以110 年度交訴字第13號判決
諭知不受理在案,原告
之訴,原應
予以駁回,惟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管轄法院民事庭,有91年5 月28日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及本
院110 年7 月14日公務電話紀錄在卷
可憑。另原告洪林春妹
於103 年12月9 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
,然因原告有委任訴訟代理人,其訴訟程序不當然停止。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