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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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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交重附民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洪林春妹(已歿)       劉箴媛(原名洪箴媛)       劉思翩(原名洪慕盈)住同上       施富美 上四人共同 代 理 人 劉宏邈 被   告 陳明道       盛安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一中 上列原告因本院110 年度交訴字第13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對被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民事 訴訟法關於訴訟程序之停止,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 訴訟法第491 條第5 款定有明文。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死亡 應否停止其訴訟程序,應分別情形而定:如係被告死亡,刑 事訴訟已諭知不受理時,應將原告之訴逕予駁回;如係原告 死亡,於有訴訟代理人時,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3 條前段, 不用當然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最高法院97年台附字第34 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明道被訴業務過失致死之刑事案件,因被 告陳明道於民國109 年12月24日死亡,業經本院於110 年7 月21日以110 年度交訴字第13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原告 之訴,原應予以駁回,惟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管轄法院民事庭,有91年5 月28日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及本 院110 年7 月14日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另原告洪林春妹 於103 年12月9 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然因原告有委任訴訟代理人,其訴訟程序不當然停止。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