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綉鳳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
沒收(107 年度聲沒字
第8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飛狼露營旅遊用品股份有限公司「Jack Wolfskin 」商標
圖樣之滑雪褲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張綉鳳前因
意圖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而透
過網路方式陳列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12193 號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06 年7
月28日
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之仿冒飛狼露營旅
遊用品股份有限公司「Jack Wolfskin 」商標圖樣之滑雪褲
1 件,屬仿冒商標之商品,
業據告訴人飛狼公司指訴明確,
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沒收等語。
二、
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刑法第40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
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
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12193 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6
年7 月28日期滿未經撤銷而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各1 份附卷
可參。又扣案仿冒飛
狼露營旅遊用品股份有限公司「Jack Wolfskin 」商標圖樣
之滑雪褲1 件,經
鑑定確認為仿冒品,有中華民國商標註冊
證、拍賣網站網頁資料
暨訂單明細擷圖1 份、扣案物照片1
張、商品鑑價書1 張、
查緝仿冒品證明書1 張(見偵卷第35
、37-54 頁)附卷
可稽,足認扣案之滑雪褲1 件確屬侵害商
標權之仿冒商品
無訛,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
揆諸上揭規定,本件聲請人所
為聲請,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商標法第98
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