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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單聲沒字第 23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宏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109 年度偵字第26712 號 、109 年度偵字第26713 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 0 年度聲沒字第92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萬元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江宏傑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業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9 年 度偵字第26712 號、26713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本案 扣案之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係停工期間犯罪所得,且 為被告所有自動繳回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 之物及第39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 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被告江宏傑為慶成億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慶成億 公司)代表人,因慶成億公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不遵守停 工命令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09 年9 月22日以 109 年度偵字第26712 號、26713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並經本院核閱 該偵查卷宗查明無訛。而扣案之500 萬元,係停工期間犯罪 所得,且為被告所有自動繳回之物,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本文宣告沒收。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意 旨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之1 , 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本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