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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 2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蔡維倫 被 告 魏威辰     南城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壢交簡字第3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梁志偉                   法 官 蔣彥威                   法 官 王鐵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