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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 9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96號 原   告 李錦吉 被   告 蕭再生       南城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 年度壢交簡字第922 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李敬之                   法 官 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承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