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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壢簡字第 139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壢簡字第13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敬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 偵字第2629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羅敬棠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按刑法第323 條規定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刑法竊 盜罪章之犯罪,以動產論。是核被告羅敬棠所為,係犯刑法 第323 條、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取電能罪。另被告僅有 一次改接電線行為,其竊電犯行,乃係本於其單一犯意之接 續實施,為接續犯(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3676號判決意 旨參照)。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自家遭電力公司斷電 ,竟為本件竊取電能犯行,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 ,造成告訴人鼎藏晶華社區管理委員會財務及財產損害,所 為應予非難,兼衡其自述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職業司機、 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偵卷第7 頁)、犯罪動機及其犯罪之 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323 條、第41條 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3 條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 年度偵字第26298 號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26298號 被 告 羅敬棠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000○00號7 樓 居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羅敬棠明知其前所承租居住「鼎藏晶華社區」內之桃園市○ ○區○○路0 段000 巷00號4 樓,因未繳納該屋之電費而經 臺灣電力公司為停電處分,而無電力可供使用,該社區樓梯 間緊急逃生出口指示燈後方電源線,係供該社區公共事務使 用,電費亦由全體住戶依比例分擔,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自民國110 年3 月27日上午9 時23分 許前某時許起至110 年3 月27日上午9 時23分許止,未經該 社區管理委員會或其他全體住戶之同意,擅自以其所有之電 線連接至上址住處外社區樓梯間緊急逃生出口指示燈電源線 之方式,將屬於全體住戶共同分擔電費之公共電源私接引入 其所居住之上址房屋內供己私用。嗣因該社區公共用電跳脫 ,經該社區總幹事張慶元會同機電人員勘查,始知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羅敬棠經傳喚未到庭,惟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 詢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張慶元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並有 現場照片4 張、和安機電消防有限公司報價單1 紙在卷可稽 ,被告之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3條竊盜罪嫌。 又被告於上開期間內擅接大樓公共用電使用之竊電犯行,依 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各係難以強行分割,在 刑法評價上,係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 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應論以單純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檢察官 楊 挺 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 敬 展 附錄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3條 (竊能量以竊取動產論)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