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壢簡附民字第49號
原 告 黃富誠
被 告 于中豪
翌嘉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上列被告于中豪及翌嘉科技實業有限公司因本院110 年度壢簡字第684 號傷害案件,經原告黃富誠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林述亨
法 官 潘曉萱
書記官 黃宜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