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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 1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張永宏        黃惠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誠律師        魏雯祈律師        陳永來律師 被   告  吳昌憲        廣溢安全捲門有限公司 上 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陳煜為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0年度審交簡字第55 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李雅雯 法 官 陳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霜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