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張永宏
黃惠君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張誠
律師
魏雯祈律師
陳永來律師
被 告 吳昌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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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陳煜為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0年度審交簡字第55 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李雅雯
法 官 陳俐文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霜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