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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 1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李彥儀
被      告  順祥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譽真
被      告  劉復興
上列被告劉復興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審原交簡字第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劉復興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審原交簡字第27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劉復興為本件侵權行為時,係受僱於順祥交通企業有限公司,經原告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8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李雅雯

                               法  官  陳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俐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