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易字第127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其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 年度偵字第2236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其佑明知
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pseu
doephedrine )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四級毒品,
不得
持有,竟基於持有第四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9 年7
月17日下午4 時30分許前某日,在不詳地點,以不詳之代價
取得含有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pseudoephedrine )1 包(
驗前純質淨重25.10 公克)而持有之。
嗣為警於109 年7 月
17日下午4 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街○ 號3 樓3
室查獲,並扣得上開毒品。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1條第6 項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 公克以上罪嫌。
二、
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
起訴者,應
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
第2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上開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6 項持有第
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 公克以上罪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毒偵字第4598號、110 年度毒偵字第18
4 號、110 年度毒偵字第494 號、110 年度偵字第5344號提
起公訴,於110 年4 月28日繫屬於本院,現由本院以110 年
度審訴字第423 號審理中(下稱「前案」),此有上開
起訴
書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桃檢俊恭109 毒偵4598字第110904
0450號函及其上本院之收文戳之影本附卷
可考(見本院卷第
61頁至第67頁)。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復就上開犯
罪事實,又以109 年度偵字第22361 號向本院再次起訴,且
於110 年8 月23日始繫屬於本院(即本案),此有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桃檢俊恭109 偵22361 字第1109079499號函及其
上本院之收文戳可考(見本院卷第5 頁),顯就
同一案件再
向本院起訴。本院
審酌本案與前案之犯罪事實相同,檢察官
就同一案件重複起訴,且本案繫屬在後,
揆諸上開說明,本
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第307 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官 劉美香
法 官 李雅雯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宛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