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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審易字第 127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易字第127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其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 年度偵字第2236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其佑明知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pseu doephedrine )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四級毒品, 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四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9 年7 月17日下午4 時30分許前某日,在不詳地點,以不詳之代價 取得含有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鹼(pseudoephedrine )1 包( 驗前純質淨重25.10 公克)而持有之。嗣為警於109 年7 月 17日下午4 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街○ 號3 樓3 室查獲,並扣得上開毒品。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1條第6 項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 公克以上罪嫌。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 第2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上開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6 項持有第 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 公克以上罪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毒偵字第4598號、110 年度毒偵字第18 4 號、110 年度毒偵字第494 號、110 年度偵字第5344號提 起公訴,於110 年4 月28日繫屬於本院,現由本院以110 年 度審訴字第423 號審理中(下稱「前案」),此有上開起訴 書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桃檢俊恭109 毒偵4598字第110904 0450號函及其上本院之收文戳之影本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 61頁至第67頁)。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復就上開犯 罪事實,又以109 年度偵字第22361 號向本院再次起訴,且 於110 年8 月23日始繫屬於本院(即本案),此有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桃檢俊恭109 偵22361 字第1109079499號函及其 上本院之收文戳可考(見本院卷第5 頁),顯就同一案件再 向本院起訴。本院審酌本案與前案之犯罪事實相同,檢察官 就同一案件重複起訴,且本案繫屬在後,揆諸上開說明,本 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第307 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官 劉美香 法 官 李雅雯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宛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