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智易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宇勝企業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楊素綾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調
偵字第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素綾係被告宇勝企業有限公司(
下稱宇勝公司)負責人,明知告訴人典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典匠公司)獨家經銷著作人創作「ASADAL」品牌之一
系列美術著作物,宇勝公司並未向典匠公司購買上開相關著
作產品,竟仍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於民國109 年5 月
19日前某時,在桃園市○○區○○街○○○ 巷○ 號1 樓宇勝公
司處所,未經典匠公司同意或授權,擅自將上開品牌圖像產
品編號為:525206號之美術著作1 張(下稱本件著作),重
製後上傳於宇勝公司網頁,供不特定人瀏覽,以此方式侵害
典匠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楊素綾涉犯著作權法第91
條第1 項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
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惟查,依著作權法第100 條規定
,本案各罪皆須
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典匠公司已具狀撤回對
被告楊素綾之告訴,復依著作權法第101 條第2 項「對前項
行為人、
法人或自然人之一方告訴或
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
於他方」之規定,是此撤回之效力自亦及於被告宇勝企業有
限公司,從而
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
言詞辯論,
逕行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萱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