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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審智易字第 1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智易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宇勝企業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楊素綾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調 偵字第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素綾係被告宇勝企業有限公司( 下稱宇勝公司)負責人,明知告訴人典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典匠公司)獨家經銷著作人創作「ASADAL」品牌之一 系列美術著作物,宇勝公司並未向典匠公司購買上開相關著 作產品,竟仍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於民國109 年5 月 19日前某時,在桃園市○○區○○街○○○ 巷○ 號1 樓宇勝公 司處所,未經典匠公司同意或授權,擅自將上開品牌圖像產 品編號為:525206號之美術著作1 張(下稱本件著作),重 製後上傳於宇勝公司網頁,供不特定人瀏覽,以此方式侵害 典匠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楊素綾涉犯著作權法第91 條第1 項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 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惟查,依著作權法第100 條規定 ,本案各罪皆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典匠公司已具狀撤回對 被告楊素綾之告訴,復依著作權法第101 條第2 項「對前項 行為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一方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 於他方」之規定,是此撤回之效力自亦及於被告宇勝企業有 限公司,從而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萱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