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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審簡字第 69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審簡字第69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嘉惠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廖彥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7919 號、第7930號、第10981 號、第12513 號),本院受理後(110 年度審易字第743 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嘉惠犯竊盜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劉嘉惠於本院 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與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劉嘉惠就附件犯罪事實欄二(一)、(二)、(三 )、(四)所為,係分別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 被告犯上開4 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 併罰。 (二)被告前因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304 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7 年4 月確定;②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 3 年度審易字第71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上訴後, 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上易字第1604號撤銷原判決, 改判有期徒刑7 月確定;③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 桃簡字第120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共2 罪,應 執行有期徒刑6 月,上訴後於本院以103 年度簡上字第47 9 號案件撤回上訴確定;④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以104 年度審簡字第544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 、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嗣上開①、②案件, 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104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7 年6 月確定,上開③、④之罪刑,經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167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 定,並與前開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6 月接續執行,於民國 109 年4 月27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此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公訴意旨雖認上開②之罪 刑早已於104 年8 月13日執行完畢,應論以累犯云云,惟 被告受有前開②案件之罪刑執行完畢後逾5 年,分別於10 9 年11月27日、109 年11月28日、109 年12月7 日、109 年12月22日始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不構成累犯 ,應無從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併此敘明。 (三)被告雖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稱:其有罹患躁鬱症之精神疾 病,主張有刑法第19條第2 項規定之適用云云,且於偵查 中提出聯新國際醫院診斷證明書及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 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等情。然查本院細譯被告於警詢 、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對於其如何及為何為本案前開 犯行,均能清楚陳述,足認被告為本案犯行當時,實有判 斷情勢、分析事理而為行為之能力,復觀前開診斷證明書 之內容,僅可認被告遇事較易造成情緒起伏等情,仍無礙 其行為時之精神狀態。準此,被告既於行為時有明確認識 其行為違法性之能力,並無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 為之能力完全喪失或顯著減低之情形,自不能據刑法第19 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被告上開所辯,顯非可採。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 財物,竟圖不勞而獲,恣意為本案4 次竊盜犯行,顯然欠 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主 動與告訴人等和解,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 、本案之情節、所生危害暨其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 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刑,並就此 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一)按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 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 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定有明文。經 查,被告竊得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物原應沒收,然被 告均已與告訴人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龜山萬壽分公司、 富客隆服飾股份有限公司( 即艾瑪特服飾龜山店) 、全聯 福利中心桃鶯店達成和解,並均已給付賠償金,此有和解 書3 份附卷可查(見本院審簡卷第39至43頁),基於上開 沒收規定之立法理由係為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 ,使犯罪利得償還被害人優先於國家沒收,將犯罪所得發 還被害人而不是由國家終局享有,俾符合利得沒收追求回 復正常財產秩序之目的,而本案情形,訴訟上之和解已滿 足告訴人等因犯罪所生對被告之求償權,且達到利得沒收 所追求回復合法財產秩序功能,實現利得沒收之目的,如 逕予剝奪犯罪所得並宣告沒收、追徵該部分之犯罪所得, 將使其雙重受償(依刑事訴訟法第473 條第1 項規定,權 利人聲請發還者,檢察官應將沒收物及追徵財產發還或給 付權利人),無疑使被告居於重複受追索之不利地位,是 為免有過苛之虞,爰不予宣告沒收。 (二)末按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 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亦有明文。經查,被告竊得如 附表四所示之物,業經合法發還全聯福利中心中興店員工 即告訴人陳紅玉,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憑(見偵字第 00000 號卷第43頁),被告已未保有犯罪所得,依上開規 定,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 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 第38條之1 第5 項、第38條之2 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 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蔡宛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附表一:附件犯罪事實欄二(一)竊取之物品 ┌──┬────────┬──┐ │編號│商品名稱 │數量│ ├──┼────────┼──┤ │1 │外套 │2 │ └──┴────────┴──┘ 附表二:附件犯罪事實欄二(二)竊取之物品 ┌──┬────────┬──┬──┬────────┬──┐ │編號│商品名稱 │數量│編號│商品名稱 │數量│ ├──┼────────┼──┼──┼────────┼──┤ │1 │桂格天地合補官燕│5 │2 │桂格天地合補官燕│2 │ │ │窩(70g*6入) │ │ │窩(42g*6入) │ │ ├──┼────────┼──┼──┼────────┼──┤ │3 │桂格冬蟲夏草活靈│1 │4 │實力白蘭氏雙認證│1 │ │ │芝滋補液(60ml*1│ │ │雞精(70g*19入)│ │ │ │2 瓶) │ │ │ │ │ ├──┼────────┼──┼──┼────────┼──┤ │5 │實力白蘭氏強化型│1 │6 │實力白蘭氏強化型│2 │ │ │金盞花葉黃素( │ │ │金盞花葉黃素(60│ │ │ │60ml*14 入) │ │ │ml*6 入) │ │ ├──┼────────┼──┼──┼────────┼──┤ │7 │實力白蘭氏養蔘飲│1 │8 │實力白蘭氏旭沛人│1 │ │ │(60ml*18入) │ │ │蔘蜆精(60ml*15 │ │ │ │ │ │ │入) │ │ ├──┼────────┼──┼──┼────────┼──┤ │9 │實力白蘭氏經典冰│3 │10 │實力白蘭氏經典冰│3 │ │ │糖燕窩禮盒(42g*│ │ │糖燕窩禮盒(60g*│ │ │ │5入) │ │ │5入) │ │ └──┴────────┴──┴──┴────────┴──┘ 附表三:附件犯罪事實欄二(三)竊取之物品 ┌──┬────────┬──┬──┬────────┬──┐ │編號│商品名稱 │數量│編號│商品名稱 │數量│ ├──┼────────┼──┼──┼────────┼──┤ │1 │森田藥粧高效淨痘│2 │2 │施巴痘淨面皰凝膠│5 │ │ │調理霜 20g │ │ │10ml │ │ ├──┼────────┼──┼──┼────────┼──┤ │3 │Lamborghini 男性│1 │4 │Lamborghini 男性│1 │ │ │淡香水 75ml- 神 │ │ │淡香水 75ml- 經 │ │ │ │話能量 │ │ │典能量 │ │ ├──┼────────┼──┼──┼────────┼──┤ │5 │Lamborghini 男性│1 │6 │曼秀雷敦頂級濃潤│2 │ │ │淡香水 75ml- 水 │ │ │柔霜潤唇膏 3.3g │ │ │ │能量 │ │ │ │ │ ├──┼────────┼──┼──┼────────┼──┤ │7 │白雪姬腋下嫩白美│1 │8 │H-BALO 酷涼型磨 │1 │ │ │肌皂 100g │ │ │砂霜 250g │ │ ├──┼────────┼──┼──┼────────┼──┤ │9 │迷漾蘭花堂保濕晶│1 │10 │李施德霖全效護理│1 │ │ │亮去角質 250ml │ │ │漱口水 750ml │ │ ├──┼────────┼──┼──┼────────┼──┤ │11 │李施德霖健康亮白│1 │12 │莉婕頂級奶霜泡沫│1 │ │ │除菌漱口水 750ml│ │ │染髮劑 1PK 櫻桃 │ │ │ │ │ │ │棕色 │ │ ├──┼────────┼──┼──┼────────┼──┤ │13 │莉婕頂級奶霜泡沫│1 │14 │蠟筆小新與小白平│1 │ │ │染髮劑 2P 紅銅棕│ │ │口褲-黑 XL │ │ │ │色 │ │ │ │ │ ├──┼────────┼──┼──┼────────┼──┤ │15 │蠟筆小新與小白平│1 │16 │TS-C010XL(1C3S) │1 │ │ │口褲-藍 XL │ │ │雙子星平口褲 │ │ ├──┼────────┼──┼──┼────────┼──┤ │17 │CR-HEATPLUS 肌暖│1 │18 │CR- 雙磨毛輕量升│1 │ │ │女圓領長袖衫-粉 │ │ │溫圓領保暖衣- 黑│ │ │ │S │ │ │L │ │ ├──┼────────┼──┼──┼────────┼──┤ │19 │法蘭絨套裝 │1 │20 │俏正美 BB 蜂王飲│2 │ │ │ │ │ │50ml*10瓶 │ │ ├──┼────────┼──┼──┼────────┼──┤ │21 │IVENOR 夜塑崩 30│3 │22 │Amino 日本專利有│1 │ │ │粒 │ │ │酵咕嚕益生菌 20 │ │ │ │ │ │ │入 │ │ ├──┼────────┼──┼──┼────────┼──┤ │23 │Amino 專利好順蔬│1 │24 │義美生醫-常順軍 │1 │ │ │暢益生菌 20 入 │ │ │益生菌-日常保健 │ │ │ │ │ │ │版 │ │ ├──┼────────┼──┼──┼────────┼──┤ │25 │葡萄王易得孅益生│3 │26 │OMRON 歐姆龍MC-5│1 │ │ │菌膠囊 30 粒 │ │ │23 紅外線耳溫槍 │ │ ├──┼────────┼──┼──┼────────┼──┤ │27 │雅漾舒護活泉水 │1 │28 │雅漾舒護活泉水 │1 │ │ │300ml │ │ │150ml 二入特惠組│ │ ├──┼────────┼──┼──┼────────┼──┤ │29 │享溫馨滴雞精 │2 │30 │雅漾 24H 全效活 │1 │ │ │60ml*5入 │ │ │泉保濕精華 30ml │ │ │ │ │ │ │二入組 │ │ ├──┼────────┼──┼──┼────────┼──┤ │31 │雅漾舒敏修護保濕│1 │32 │Miss Seesaw 透妍│1 │ │ │精華乳二入組 │ │ │水凝賽洛美 5g-30│ │ │ │ │ │ │入 │ │ └──┴────────┴──┴──┴────────┴──┘ 附表四:附件犯罪事實欄二(四)竊取之物品 ┌──┬────────┬──┬──┬────────┬──┐ │編號│商品名稱 │數量│編號│商品名稱 │數量│ ├──┼────────┼──┼──┼────────┼──┤ │1 │白蘭氏養蔘飲 │1 │2 │天地合補含鐵四物│1 │ │ │ │ │ │飲 │ │ ├──┼────────┼──┼──┼────────┼──┤ │3 │天地合補膠原蛋白│1 │4 │天地合補精粹玫瑰│1 │ │ │玫瑰四物飲 │ │ │四物飲 │ │ └──┴────────┴──┴──┴────────┴──┘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7919號 110年度偵字第7930號 110年度偵字第10981號 110年度偵字第12513號 被 告 劉嘉惠 女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 居桃園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嘉惠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審易 第71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徒刑期間自民國104 年1 月14日至104 年8 月13日止,下稱應執行刑A );再因 (1 )強盜案件,經同法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304 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7 年4 月,經提起上訴,為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1662號判決駁回,又再提起上訴,嗣經最高法 院以104 年度台上字第302 號判決駁回而確定;(2 )詐欺 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審易字第1230號、10 4 年度審簡字第544 號分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2 月, 定應執行刑5 月確定(前開2 罪徒刑期間104 年8 月14日至 112 年5 月13日止,下稱應執行刑B ),於109 年4 月27日 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 二、詎劉嘉惠仍不知悔改,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109 年11月28日下午1 時26分許,在桃園市○○區○○路 000 號HI-MART 艾瑪特男女流行服飾店內,徒手竊取吊掛於 衣架上之外套2 件,未經結帳即步出該店離去。嗣該店員工 陳嘉雯發覺遭竊並調閱店內監視器,報警查獲。 ㈡於109 年12月7 日中午12時21分許起至同日中午12時59分許 止、109 年12月8 日下午1 時許起至同日下午1 時28分許止 ,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全聯福利中心桃鶯店,竊取 店內擺放之佳格天地合補官燕窩(70g*6 入)5 盒、佳格天 地合補官燕窩(42g*5 入)2 盒、桂格冬蟲夏草活靈芝滋補 液(60ml *12瓶)1 盒、實力白蘭氏雙認證雞精(70g*19入 )1 盒、實力白蘭氏強化型金盞花葉黃素(60ml*14 入)1 盒、實力白蘭氏強化型金盞花葉黃素(60ml*6入)2 盒、實 力白蘭氏養蔘飲(60ml*18 入)1 盒、實力白蘭氏旭沛人蔘 蜆精(60 ml*15入)1 盒、實力白蘭氏經典冰糖燕窩禮盒( 42g*5 入)3 盒、實力白蘭氏經典冰糖燕窩禮盒(60g*5 入 )3 盒等商品,得手後,未結帳即離去。嗣該賣場店長賴淑 薰發覺遭竊並調閱店內監視器,報警查獲。 ㈢於109 年11月27日上午11時18分許起至同日11時59分止,騎 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至桃園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寶雅龜山萬壽店,徒手竊取店內如附表所示之 化妝品、保養品、貼身衣物及保健品等商品,得手後,將該 商品放入預先準備購物袋及後背包隨即騎車離去。嗣該店員 工張崇武發覺遭竊並調閱店內監視器,報警查獲。 ㈣於109 年12月22日上午10時22分許,在桃園市○○區○○街 00號全聯福利中心中興店,徒手竊取店內之白蘭氏養蔘飲1 盒、天地合補含鐵四物飲1 盒、天地合補膠原蛋白玫瑰四物 飲1 盒、天地合補精粹玫瑰四物飲1 盒,得手後,將該商品 放入預先準備購物袋及後背包隨即騎車離去。嗣該店員工陳 紅玉發覺遭竊並調閱店內監視器,報警查獲。 二、案經張崇武、陳紅玉告訴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賴 淑薰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劉嘉惠於警詢中之供述 │供承於上述時地拿取犯罪│ │ │ │事實欄相關之物。 │ ├──┼─────────────┼───────────┤ │2 │證人即 HI-MART 艾瑪特男女 │佐證犯罪事實欄二、㈠之│ │ │流行服飾店員工陳嘉雯於警詢│事實。 │ │ │中之指述(案號 110 年度偵字│ │ │ │第 7919 號) │ │ ├──┼─────────────┼───────────┤ │3 │告訴人即全聯福利中心桃鶯店│佐證犯罪事實欄二、㈡之│ │ │店長賴淑薰於警詢時之指述( │事實。 │ │ │案號 110 年度偵字第 7930 │ │ │ │號) │ │ ├──┼─────────────┼───────────┤ │4 │告訴人即寶雅龜山萬壽店員工│佐證犯罪事實欄二、㈢之│ │ │張崇武於警詢時之指述(案號 │事實。 │ │ │110 年度偵字第 10981 號) │ │ ├──┼─────────────┼───────────┤ │5 │告訴人即全聯福利中心中興店│佐證犯罪事實欄二、㈣之│ │ │陳紅玉於警詢時之指述( 案號│事實。 │ │ │110 年度偵字第12513 號) │ │ ├──┼─────────────┼───────────┤ │6 │監視錄影翻拍照片、現場蒐證│佐證犯罪事實欄二、㈠之│ │ │照片共 10 張及監視錄影光碟│事實。 │ │ │1 片(案號 110 年度偵字第79│ │ │ │19 號) │ │ ├──┼─────────────┼───────────┤ │7 │現場及路口監視錄影翻拍照片│佐證犯罪事實欄二、㈡之│ │ │共16張及監視錄影光碟1 片( │事實。 │ │ │案號110 年度偵字第7930號) │ │ ├──┼─────────────┼───────────┤ │8 │現場及路口監視錄影翻拍照片│佐證犯罪事實欄二、㈢之│ │ │共16張及監視錄影光碟1 片( │事實。 │ │ │案號110 年度偵字第10981 號│ │ │ │) │ │ ├──┼─────────────┼───────────┤ │9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扣│佐證犯罪事實欄二、㈣之│ │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事實。 │ │ │物認領保管單各 1 份、現場 │ │ │ │及路口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共13│ │ │ │張( 案號110 年度偵字第1251│ │ │ │3 號) │ │ └──┴─────────────┴───────────┘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被告 所犯之上開4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三、次按二以上徒刑之執行,除數罪併罰,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 未全部執行完畢以前,各罪之宣告刑均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 題外(47年度台抗字第2 號判決),似宜以核准開始假釋之 時間為基準,限於原各得獨立執行之刑,均尚未執行期滿, 始有依刑法79條之1 第1 、2 項規定,合併計算其最低應執 行期間,同時合併計算其假釋後殘餘刑期之必要。倘假釋時 ,其中甲罪徒刑已執行期滿,則假釋之範圍應僅限於尚殘餘 刑期之乙罪徒刑,其效力不及於甲罪徒刑,縱監獄將已執行 期滿之甲罪徒刑與尚在執行之乙罪徒刑合併計算其假釋最低 執行期間,亦不影響甲罪業已執行完畢之效力,最高法院10 3 年度第1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件被告劉嘉惠前有如 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 錄表在卷可參,是縱其因「應執行刑A 」、「應執行刑B 」 接續執行並在假釋期間內再犯罪,致前開假釋經撤銷,依前 揭決議意旨,仍無礙於「應執行刑A 」刑期已執行完畢之效 力,故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前開「應執行刑A 」) ,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 照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審酌依刑法第 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末被告犯罪所得,請依法沒收, 若無不能沒收,請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檢 察 官 楊挺宏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李純慧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商品名稱 │數量│編號│商品名稱 │數量│ ├──┼────────┼──┼──┼────────┼──┤ │1 │森田藥粧高效淨痘│2 │2 │施巴痘淨面皰凝膠│5 │ │ │調理霜 20g │ │ │10ml │ │ ├──┼────────┼──┼──┼────────┼──┤ │3 │Lamborghini 男性│1 │4 │Lamborghini 男性│1 │ │ │淡香水 75ml- 神 │ │ │淡香水 75ml- 經 │ │ │ │話能量 │ │ │典能量 │ │ ├──┼────────┼──┼──┼────────┼──┤ │5 │Lamborghini 男性│1 │6 │曼秀雷敦頂級濃潤│2 │ │ │淡香水 75ml- 水 │ │ │柔霜潤唇膏 3.3g │ │ │ │能量 │ │ │ │ │ ├──┼────────┼──┼──┼────────┼──┤ │7 │白雪姬腋下嫩白美│1 │8 │H-BALO 酷涼型磨 │1 │ │ │肌皂 100g │ │ │砂霜 250g │ │ ├──┼────────┼──┼──┼────────┼──┤ │9 │迷漾蘭花堂保濕晶│1 │10 │李施德霖全效護理│1 │ │ │亮去角質 250ml │ │ │漱口水 750ml │ │ ├──┼────────┼──┼──┼────────┼──┤ │11 │李施德霖健康亮白│1 │12 │莉婕頂級奶霜泡沫│1 │ │ │除菌漱口水 750ml│ │ │染髮劑 1PK 櫻桃 │ │ │ │ │ │ │棕色 │ │ ├──┼────────┼──┼──┼────────┼──┤ │13 │莉婕頂級奶霜泡沫│1 │14 │蠟筆小新與小白平│1 │ │ │染髮劑 2P 紅銅棕│ │ │口褲-黑 XL │ │ │ │色 │ │ │ │ │ ├──┼────────┼──┼──┼────────┼──┤ │15 │蠟筆小新與小白平│1 │16 │TS-C010XL(1C3S) │1 │ │ │口褲-藍 XL │ │ │雙子星平口褲 │ │ ├──┼────────┼──┼──┼────────┼──┤ │17 │CR-HEATPLUS 肌暖│1 │18 │CR- 雙磨毛輕量升│1 │ │ │女圓領長袖衫-粉 │ │ │溫圓領保暖衣-黑 │ │ │ │S │ │ │L │ │ ├──┼────────┼──┼──┼────────┼──┤ │19 │法蘭絨套裝 │1 │20 │俏正美 BB 蜂王飲│2 │ │ │ │ │ │50ml*10瓶 │ │ ├──┼────────┼──┼──┼────────┼──┤ │21 │IVENOR 夜塑崩 30│3 │22 │Amino 日本專利有│1 │ │ │粒 │ │ │酵咕嚕益生菌 20 │ │ │ │ │ │ │入 │ │ ├──┼────────┼──┼──┼────────┼──┤ │23 │Amino 專利好順蔬│1 │24 │義美生醫-常順軍 │1 │ │ │暢益生菌 20 入 │ │ │益生菌-日常保健 │ │ │ │ │ │ │版 │ │ ├──┼────────┼──┼──┼────────┼──┤ │25 │葡萄王易得孅益生│3 │26 │OMRON 歐姆龍MC-5│1 │ │ │菌膠囊 30 粒 │ │ │23 紅外線耳溫槍 │ │ ├──┼────────┼──┼──┼────────┼──┤ │27 │雅漾舒護活泉水 │1 │28 │雅漾舒護活泉水 │1 │ │ │300ml │ │ │150ml 二入特惠組│ │ ├──┼────────┼──┼──┼────────┼──┤ │29 │享溫馨滴雞精 │2 │30 │雅漾 24H 全效活 │1 │ │ │60ml*5入 │ │ │泉保濕精華 30ml │ │ │ │ │ │ │二入組 │ │ ├──┼────────┼──┼──┼────────┼──┤ │31 │雅漾舒敏修護保濕│1 │32 │Miss Seesaw 透妍│1 │ │ │精華乳二入組 │ │ │水凝賽洛美 5g-30│ │ │ │ │ │ │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