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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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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審附民字第 20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205號 原   告 大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昇瀛 被   告 謝旻蓉 上列被告因109 年度審易第1394號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又法院認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 文。是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者,以因被 告犯罪而受有損害者為限。 二、查本院109 年度審易第1394號恐嚇案件,被告係恐嚇被害人 王淑麗,被告並未恐嚇原告大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有起訴 書在卷可佐。是原告既非因本件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原告之 訴顯有違前揭規定且無從補正,其訴難認合法,其假執行之 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