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205號
原 告 大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昇瀛
被 告 謝旻蓉
上列被告因109 年度審易第1394號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
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又法院認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
文。是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者,以因被
告犯罪而受有損害者為限。
二、查本院109 年度審易第1394號恐嚇案件,被告係恐嚇被害人
王淑麗,被告並未恐嚇原告大連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有
起訴
書在卷
可佐。是原告既非因本件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原告之
訴
顯有違前揭規定且無從補正,其訴難認合法,其假執行之
聲請亦缺乏
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呂曾達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