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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審附民字第 34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 年度審附民字第341號 原   告 達翊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宇聖 原   告 廖財炘 被   告 賴泓達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 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呂曾達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萱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