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596號
原 告 AE000-H10915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群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掬朶
訴訟代理人 鄭士瑩
上列被告因違反
性騷擾防治法案件(110 年度審易字第1142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
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訂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本院110 年度審易字第1142號被告甲○○被訴
違反性騷擾防治法之案件審理中,對被告甲○○及其僱用人
群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
被告甲○○就所涉上開
刑事案件與原告達成調解並履行給付
,原告即
告訴人業於上開案件本院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具狀
撤回對被告甲○○之告訴,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22日以11
0 年度審易字第1142號判決就被告甲○○所涉上開犯嫌,判
處
公訴不受理,惟經原告具狀聲請將對群揚保全股份有限公
司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處理,此有刑事聲請狀1 紙
可
憑(見本院審易字卷第62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將本件
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李雅雯
法 官 陳俐文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霜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