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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審附民字第 59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596號 原   告 AE000-H10915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群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掬朶 訴訟代理人 鄭士瑩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110 年度審易字第1142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訂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本院110 年度審易字第1142號被告甲○○被訴 違反性騷擾防治法之案件審理中,對被告甲○○及其僱用人 群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 被告甲○○就所涉上開刑事案件與原告達成調解並履行給付 ,原告即告訴人業於上開案件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 撤回對被告甲○○之告訴,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22日以11 0 年度審易字第1142號判決就被告甲○○所涉上開犯嫌,判 處公訴不受理,惟經原告具狀聲請將對群揚保全股份有限公 司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處理,此有刑事聲請狀1 紙可 憑(見本院審易字卷第62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將本件 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李雅雯 法 官 陳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霜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